两处地方也很是关键,又逢人事交替之际,自然也要看看。

    借着前往长安岭堡的时机,张诚还赶去永宁城住了一宿,他此行的目的其实只有一个,便是为了永宁知县刘敏慎而来。

    前时,刘敏慎便几次恳请张诚,愿舍弃这知县的官职,而入其幕府之中任一闲职,为张诚赞画军机,助力剿贼驱虏。

    可那时的张诚势力初成,羽翼未丰,根基也很不稳固,所以虽见其也是一个人才,却不敢就此收入麾下。

    然今时已不同于往日,一想到自己即将前往镇城接任总兵之职,说不得还有更多繁杂的事务等着自己,就只案牍文书这一样便教他头大不已。

    为此,他才特来永宁城与刘敏慎一会,看他是否初衷未改,还愿不愿意追随在自己麾下,略尽绵薄之力。

    知县刘敏慎对于张诚的到来深感意外,当他得知,张诚此行竟然是专为自己而来,不由心生“士为知己者死”的感慨,当即便要收拾行装随张诚立刻返回赤城。

    但却为张诚所阻止,他告诉刘敏慎不必急于一时,自己要过了年节后才能前往镇城赴任,那还是一个月后的事呢。

    而刘敏慎也要利用这段时间,将永宁县的事务尽数处理完毕,静候交接即可,至于其他诸如各事,自有张诚一手操办便是。

    此时的大明朝内部,武官转文官那是完全不可能,但文官若是想转做武职,却是易如反掌之事,只需按部就班履行几个手续即可。

    有永宁伯来操作此事,那还能算个事吗?

    …………

    宣府北路与东路在张诚的治下,一切都已经形成了十分完备的制度,就算有些地方实行的过于严苛了一些,却也没有脱离出大明律例的范畴之外。

    其实,大明朝的律法建立在前人的基础之上,在这个时代已经算是十分完备的律法了,甚至被周边的日本、朝鲜、越南等王国纷纷效仿。

    《大明律》的全称是《大明律集解附例》,其中既包含了律,也包括了例。

    如《大明律》就达30卷,有名例一卷、吏律二卷、户律七卷、礼律二卷、兵律五卷、刑律十一卷、工律二卷,共有四百六十条之多。

    而弘治朝颁布的《问刑条例》也有二百七十九条,此后的嘉靖、万历两朝又有增修,以至律﹑例并行。

    大明的律法体系确定了皇族、贵戚、官绅、军将、士民百姓各类人等的法律地位,在内容上更行政、军事、经济、民生,以及诉讼等各方面都有所涵盖,可谓是包罗万象。

    只不过自大明中叶以来朝廷上政治日趋腐朽,宦官专擅愈演愈烈,尤其是此时正值大明末期社会动荡不安,律法也被拥有强权的中央和地方豪强所践踏,成为他们强取豪夺之工具。

    永宁伯张诚并未制定什么过分的制度法则,他只是坚决执行着大明朝原有的完备律法,无非是去除了一些不合时宜的繁复内容,略微增加了一些军法军律而已。

    毕竟在张诚初到北路的时候,这里一片颓废的景象,田地荒芜,军户流离逃亡甚多,工业几乎为零,商业也是十分凋敝,真的是可以用百废待兴来形容。

    而这个时候迫切需要的是稳定,唯有使北路地方稳定下来,才能组织军民百姓重新丈量土地,开荒垦殖,所以这个时期重点在于剿匪安民,打压豪族使之将贪墨的田地吐出来。

    可是当北路的一切走上正轨之后,就必须要有一定的制度,来守护好不容易才取得的成果,否则岂不是“竹篮打水一场空”!

    张诚的高明之处就在于此,他并没有苦心费力地自己创造一套律法制度,而是以大明现有律例为基础,有选择性地进行了一些删减,便在境内严格执行起来了。

    虽然为了适应自己募兵练军的需要,也制定了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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