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那几篇文章一出。

    港台歌手来内地的人次直接暴降。

    电台也尽可能的推送内地歌曲。

    在这种大背景下,94新生代迅速崛起,但有一些人红了之后就‘飘’了。

    解约!

    必须解约!

    我都那么红了,凭什么要被公司吸血?

    不仅要吸版税的血,连商演的钱都要被吸血。

    陈林、潘劲东、谢东、甘平、林衣伦、毛拧、陈红、指南针乐队等等歌手,纷纷开启解约之路。

    人嘛都是双标的,很多人只看到公司吸血,却没有看见公司付出了什么东西。

    在部分人看来,他们红,那是应该,那是天经地义。

    没有公司,他们照样能红。

    此时,国内也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即使唱片公司想要追回损失,也是困难重重。

    面对解约狂潮,羊城太平洋陈氏公司和浙省文艺广播电台联合向全国音乐制作单位发出邀请。

    上个月月底,全国几十家音乐制作单位在杭城香格里拉签订了一份《华夏音像演艺制作杭城公约》。

    不过。

    这东西屁用没有。

    顶多只是一个形式,连威慑作用都很有限。

    毕竟,它只是行业内部的协商办法,不具备任何法律意义。

    除了轰轰烈烈的解约潮,1995年开年之初,还有一股浩浩荡荡的抄袭潮。

    抄内地,抄港台的最多。

    塔喵的。

    连李杰的第一张专辑都有人抄袭。

    《丑奴儿》被人改了词,重新出版,销量比他这个正版卖的还要多。

    对于这种行为,滚石当然不会惯着。

    直接找到那家金铃音像出版社,但没卵用。

    人家说他们只是代生产,具体是谁委托的,他们提供了一份似是而非的合同。

    报警也找不到人。

    更别说起诉。

    也就是滚石是台商,换成是一些没什么名气的内地民营公司,人家鸟都不会鸟你。

    文件?

    想屁吃。

    那是内部机密,是给你看的吗?

    面对这种情况,魔岩唱片也没有太好的办法,只能象征性的起诉一下这家音像出版社。

    赔钱!

    但。

    起诉归起诉,能不能胜诉,胜诉后能不能拿到钱,那又是另外一回事。

    “唉。”

    眼看贾敏树又在那叹气,李杰不由笑了。

    “叹什么气?”

    “盗版比正版销量高,不值得叹气吗?”

    “高就高呗,顶多赚一笔快钱。”

    抄袭蔚然成风是常态,李杰早有耳闻,也早已习惯,不过,禁止不了抄袭。

    那些抄袭起家的人,却基本失去主流曝光的机会。

    道德上,那人就过不去。

    “再说了,赚钱的也未必是他。”

    那个演唱者至今都没有找到,足以证明一些事。

    这事,多半是策动者给演唱者一笔‘收入’,演唱者只管唱,其他什么都不管。

    类似的事在80-90年代都很常见。

    连娜英、王霏都干过。

    出版社给钱,歌手只管唱,后续卖的磁带跟他们没有半毛钱的关系。

    “卡子,卡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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