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激烈的讨论。”

    徐云顿时一愣:

    “还有这回事?”

    陈灵点了点头,从桌上拿起了一本书,解释道:

    “目前来说,刑事审判的类型主要有三种。”

    “分别是刑事自诉桉件、附带民事诉讼的公诉桉件以及未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公诉桉件。”

    “其中刑事自诉桉件的被害人一般是自诉人,在桉件中属于“控方”地位,法院一定会传唤其到庭,否则庭审无法正常进行。”

    “第二个是被害人提出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附带民事诉讼中的原告人,所以同样也会传唤到庭。”

    “但是第三种....根据刑法第187条第三款内容,法院应当通知的人里并没有解释清楚是否包含被害人或者其家属。”

    徐云忍不住眨了眨眼。

    在过去这段时间里,他倒是了解过自诉和公诉的区别。

    这两个概念其实很简单,几乎都可以从字面意思去理解。

    所谓自诉,就是自己做原告去起诉别人。

    至于公诉,则是以检察院为原告进行的起诉。

    这次抹黑桉件的涉及人数很大,跨度也覆盖到了全国各地,因此上头走的是自诉转公诉的流程——所以才会让孟亮这些受害者先起诉。

    只是徐云没想到.....

    在公诉方面的规则中,居然对通不通知被害人或者其家属存有争议?

    实际上徐云不知道的是。

    在目前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刑事桉件中,通知被害人或者家属到庭参加诉讼的情况其实很少。

    因为这种做法对于判决结果来说,通常意义不大:

    刑事桉件是公诉桉件,对于被告人的定罪及量刑建议,是检察机关基于职权独立发表的意见。

    被害人如果参加庭审.....

    他们绝大部分时候对于公诉人的意见都会不同意,觉得罪名轻了量刑轻了的情况相当常见.....

    举个很典型的例子:

    盗窃类的侵财桉件。

    倘若被害人家属来参与庭审,大多数都会说这个桉子检察院搞错了,不是普通的侵财,是谋财害命。

    承办人只能给他解释两者之间有什么区别,但其实这种事情做了对于最后的判决来说没有任何意义。

    目前一定通知的桉件一般只有人损,也就是交通肇事、故意伤害这类——而这实际上就是陈灵所说的第二种,附带民事诉讼的公诉桉件。

    不过徐云虽然不了解具体情况,但他却很快明白了陈灵的想法:

    “所以陈检察官....您的意思是最高法准备借着这次直播,对公诉是否要通知被害人的争议来定个性?”

    陈灵朝他竖起一根大拇指,笑着点点头:

    “没错,这也是我们在开庭前与徐博士你接触的目的。”

    徐云这才心下了然。

    原来如此......

    众所周知。

    国内...或者准确点说全球吧。

    全球范围内,几乎就没哪个国家的法律是完全被释义清晰的。

    很多时候不同地区对于相同的法律条款,都会有各自的理解。

    因此在这时候,最高法就要出来定性了:

    某某条款不应该存在某某争议,它的释义应该是唯一的。

    比如咱们国内的最高法。

    最高法每年都会选一些卷宗公开,目的就是为了进行释义定性。

    所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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