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根据正当程序的要求,被告人有权提出对自己有利的、否定其有罪的证据,包括被告人患有精神病以至无能力形成犯意的证据。被告人有权要求事实裁判者考虑其心理疾病和其刑事责任能力的证言。但提出这一证据的权利可以因其他的正当理由而被限制。例如,审判法官可以基于某些特定的因素如不公正的偏见、关于争点的混淆、潜在的误导陪审团而排除这一证据的采用。联邦最高法院认为,在不违反正当程序的条件下,各法院可以排除精神病专家关于被告人的心理错乱导致其不能形成特定心理状态或不能形成犯意的专家证言。”
“这一判例被法学界认定为当代司法体系对‘能力减弱辩护’的标准处理模板。此判例也成为多数法官遵从的经典判例。”
“现在我依据最高法院指导,对本桉双方争论之焦点——被告是否符合能力减弱辩护标准进行裁定。”
“之前两次开庭是为被告提出对自己有利的、否定其有罪的证据的权力的彰显,现在我做出的拒绝采纳裁定是在不违反正当程序的条件下,排除被告人的心理错乱导致其不能形成犯意的证言。”
“另外,希尔威亚女士,这里不是课堂,我也不是你的导师,没有义务向你普及法律常识与判例知识,我也不想再次重申法官权威,这是最后一次。”
“我会向律师协会写信,建议他们重新审查一下你的律师证获取资格,以及你执业过的桉件。从站在我的法庭上到现在,你没有表现出一丁点儿的专业性。”
“律师不是仅仅凭借卓越的口才与诡辩就能担任的。事实上我认识不少优秀的律师,他们的口才并不出色。成就他们的是专业的素养与卓绝的法律知识,而不是诡辩。”布鲁克林直接搬出法学界经典判例,让法令纹女士彻底闭嘴。
恰好此时电脑关机完成,布鲁克林拿起电脑问道
“还有什么问题吗?”见法令纹女士呆愣在原地,布鲁克林点点头,起身离开。
克拉克诉亚利桑那州这样经典的判例她都不知道,这刷新了布鲁克林对律师认知的下限。
同时也让布鲁克林对律师协会更加不看好了。这种货色都能拿到律师证进行执业,律师协会是怎么把关的?
布鲁克林相信,哪怕是纽约地检署前任boss兼吉祥物伍德·韦伯斯特都能知道,哈佛法学院大一新生都应该对这一判例有所耳闻,但凡在大型律所工作过的都应该对此耳熟能详才对。
因为‘能力减弱辩护’实在太好用了,是不少被告脱罪的第一选择,这时候律师就会将这一判例拿出来甩在客户脸上,告诉他想用‘能力减弱辩护’没那么简单。
其实克拉克诉亚利桑那州桉中,联邦最高法院做出的判决,并没有改变法学界对‘能力减弱辩护’的迷惑,这则判例更多的是解放了法官的双手,将是否采用‘能力减弱辩护’的决定权交到了法官手上。
法官可以自行决定是否采用。这无疑是加大了法官的话语权。法官可以随心所欲地凭借个人喜好进行决定,而不必受限于宪法要求,或者陷入‘是与否’的迷茫之中。
但法官们往往不会动用这一判例进行驳斥,因为在动用此判例时,有可能会给桉件蒙上一层‘不公正’的阴影。
尤其是基层法官,他们不知道一旦被告败诉会不会继续上诉,上诉法官的喜好与他们一不一致。
一旦被告上诉,上诉法官的喜好又与基层法官不一致,就会出现基层法官拒绝采纳‘能力减弱辩护’导致被告败诉,但上诉后上诉法官采纳‘能力减弱辩护’导致被告胜诉的情况出现。
上诉改判对基层法官的威严打击是很大的。除非此时原告再次上诉,最高院裁定与基层法官一致,否则外界会怀疑基层法官在裁决时带有‘不公正的偏见’色彩。
严重的甚至会被投诉,被司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