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光启判罚十五银的赔偿,缺少大明律法的支持,刘友嘉不服这份判决,是因为大明律没有规定,凭什么要赔?

    十五银的赔偿,全凭姚光启地方官个人道德支撑,这种律法的缺位,更导致雇工伤残,无凭可依。

    马三强不信衙门、不信朝廷,让自己手里的刀,倒一倒心中的苦水,因为他知道朝廷律法从来不保护他这些穷苦人。

    正是这种律法的缺位,导致了势要豪右可以倚仗自己的社会地位,来拒绝一切的赔偿,为所欲为。

    在大明生产关系向自由雇佣关系转变,商品经济形成的过程中,朝廷的僵化、律法的缺失,也是让悲剧发生的原因之一。

    朝廷应该制定相应的赔付标准,极力避免这种情况。

    国朝凌驾于一切社会集体之上,调和各方矛盾,显然,马三强案,朝廷在律法上的缺位,没有履行到自己的责任。

    第四本杂报,则讨论了地方保护,势要豪右作为地方税收大户,税收的来源,地方衙门天然对势要豪右偏袒。

    第五本杂报,则是讨论大明不止一个马三强,而是千千万万个马三强,笔正根据自己的见闻,一共举了五个例子,都是相似的案件,马三强的悲剧,反复上演。

    “这本杂报,就有点不切实际了。”朱翊钧拿着北衙第六份杂报,看了会儿,摇头放在一边。

    第六份杂报则讨论了官厂和民坊之间的差别,在官厂做工,受伤了、意外死亡,都有汤药抚恤,甚至连匠人留下的子女,也能够顺利长大成人,官厂会强令这孩子留校上学,即便是不能成为士大夫,也可以成为读书识字的匠人。

    官厂和民坊之间巨大差别,干脆把天下所有民坊,全都收归官厂得了。

    官厂有官厂的问题,僵化、臃肿、世袭等等,都是难题,把天下民坊变成官厂,这和复古到井田制,没什么区别了。

    北衙的十几份杂报,主要是讨论马三强案件在各方面的意义。

    “朕看完,越发觉得南衙这些杂报面目可憎了,他们连事实都不谈,其心可诛!”朱翊钧揉了揉额头。

    不是冯保在欺上瞒下,给南衙士大夫上眼药,冯保没那个胆子。

    南北两京的杂报,全都是排的上号的大报,都拥有广泛的订阅人群,能够发日报的那种大型报社。

    这种风力舆论上差别,让朱翊钧有点无奈,他总不能把南京皇宫修一修,在南京做皇帝。

    这也是南衙士大夫有恃无恐的原因,你皇帝终究是要回北衙吃沙子的。

    如果皇帝严加处治,因言获罪,也会对下情上达形成阻碍,文字狱非但不能完成思想上的统一,反而会让人道路以目。

    冯保将一本奏疏放在了桌上,低声说道:“内阁上了本奏疏,稽考旧章,参酌时宜,谨拟工伤赔偿条例,恳请圣裁。”

    风力舆论总是那么的喧嚣,大明朝臣们并不会被这些风力舆论所裹挟,而是按照圣旨,制定了《请定工伤赔偿条例以安民生疏》。

    主要内容包含了明定雇主之责,细化了赔偿的规定、严申官府职权、禁绝私斗之风等多个方面。

    首先就是律法上,明确规定:

    凡匠作、雇工因务负伤致残者,主家须依《大明律·户律》损公私财物例,承担全责,若因器具朽坏、牲畜失控致伤,主家未及时修缮管束,罪加一等。

    工伤要赔偿,而且生产工具、牲畜等,如果不能及时修缮、约束、赔付,罪加一等以残害论刑名。

    拒不赔偿,民事案件上升到刑事案件,轻则杖五十一百,重则流放烟瘴之地。

    赔偿细则,工伤必须明定包含汤药、误工、恤银。

    汤药就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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