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制轻,上唱而民和,上动而下随,四海之内,一心同归,背贪鄙而向义理。于其以化民也,若风之摇草木,无之而不靡。
《政要论》治要·详刑
夫刑辟之作,所从尚矣!圣人以治,乱人以亡。故古今帝王莫不详慎之者,以为人命至重,一死不生、一断不属故也。夫尧、舜之明,犹惟刑之恤也。
是以后圣制法,设三槐九棘之吏,肺石嘉石之讯,然犹复三判,佥曰可杀,然后杀之,罚若有疑,即从其轻,此盖详慎之至也。故苟详,则死者不恨、生者不忿。忿恨不作,则灾害不生;灾害不生,太平之治也。
《政要论》治要·详刑
是以圣主用其刑也,详而行之,必欲民犯之者寡而畏之者众。“明刑至于无刑,善杀至于无杀。”此之谓矣。
夫暗乱之主,用刑弥繁,而犯之者益多,而杀之者弥众,而慢之者尤甚者何?由用之不详,而行之不必也。
不详则罪不值,所罪不值,则当死反生;不必则令有所亏,令有所亏,则刑罚不齐矣。
失此二者,虽日用五刑,而民犹轻犯之。故乱刑之刑,刑以生刑,恶杀之杀,杀以致杀,此之谓也。
《史记》治要·酷吏传
孔子曰:“导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导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格,正〕。”
老氏称:“法令滋章,盗贼多有。”太史公曰:“信哉是言也!法令者,治之具,而非制治清浊之源也。昔天下之网尝密矣,然奸伪萌起,其极也,上下相遁,至于不振。
当是之时,吏治若救火扬沸,非武健严酷,恶能胜其任而愉快乎!言道德者,溺于职矣。故曰:‘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下士闻道大笑之’,非虚言也。
汉兴,破觚而为圆〔觚,方〕,斫雕而为朴,网漏于吞舟之鱼,而吏治烝烝,不至于奸,黎民艾安。由是观之,在彼不在此〔在道德,不在严酷也〕。”
《老子》治要·德经
天下多忌讳,而民弥贫〔天下,谓人主也。忌讳者,防禁也。令烦则奸生,禁多则下诈。相殆,故贫也〕。民多利器,国家滋昏〔利器者,权也。民多权则视者眩于目,听者惑于耳,上下不亲,故国家昏乱也〕。
人多伎巧,奇物滋起〔人,谓人君也。多伎巧,刻画宫观、雕琢章服,下则化上,日以滋起也〕。法物滋彰,盗贼多有〔法,好也。珍好之物滋生彰著,则农事废,饥寒并至,故盗贼多有〕。我无为,而民自化〔无所改作,而民自化成〕;我好静,而民自正〔我不言不教,民皆自忠正也〕;我无事,而民自富〔我无徭役,故皆自富〕;我无欲,而民自朴〔我去华文,民则随我为质朴〕。
《春秋左氏传》治要·昭公
六年,郑人铸刑书〔铸刑书于鼎,以为国之常法〕。
叔向使诒子产书曰:“昔先王议事以制,不为刑辟,惧民之有争心也〔临事制刑,不豫设法。法豫设,则/民知争端〕。
犹不可禁御,是故闲之以义〔闲,防也〕,纠之以政,行之以礼,守之以信,奉之以仁〔奉,养也〕,制为禄位,以劝其从〔劝从教也〕,严断刑罚以威其淫〔淫,放也〕。
惧其未也,故诲之以忠,耸之以行〔耸,惧也〕,教之以务〔时所急也〕,使之以和〔悦以使民〕,临之以敬,莅之以强〔施之于事为莅〕,断之以刚〔义断恩也〕。
犹求圣哲之上,明察之官〔上,公王也。官,卿大夫也〕,忠信之长,慈惠之师,民于是乎可任使也,而不生祸乱。民知有辟,则不忌于上〔权移于法,故民不畏上也〕,并有争心,以征于书,而侥幸以成之〔因危文以生争,缘侥幸以成其巧伪也〕,弗可为矣〔为,治也〕。
《春秋左氏传》治要(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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