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释从形式上分为“解释”、“规定”、“批复”和“决定”四种。

    法律是要严格讲逻辑的,层层推进,是什么就是什么,那么很显然的一点,除了这四种之外,其他的那些个,严格意义上来说不能算司法解释。

    包括《关于统一法律适用加强类案检索的指导意见》以及后面那个《工作规程》。

    然后,司法解释的出台是要有一定流程的,而且在出台后三十日内要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这样才是一份严格意义上的司法解释。

    所以其实很多被冠以《意见》、《纪要》等等之类的司法文件,其实并不算严格意义上的司法解释,更不需要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来备案的。

    比如《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这个你看它第60条的规定说,本指导意见由会签单位协商解释。

    说白了这就是几个部门坐一块协商出来的,效力应该算是司法解释性质的文件,而且这些意见,确实对补漏洞有一定的效果。

    但是,法学界对于这些司法解释性质的文件还是有质疑,认为其其价值输出和权利来源有问题,有僭越立法权之嫌。

    “咳咳,扯远了,我们回到那个案例指导的规定中来,按理说就算不是司法解释,那下面的法院也应该遵守对吧,但是实务中并不是这样。”

    这里周云算是说了一点实话,这个实话其实也就他这样的律师敢直接在直播的时候说了。

    那就是,最高法发出来的指导案例,很重要,但是也没有那么重要。

    在实务中,基层法院的法官们参照最多的并不是指导案例,而是上级法院的“案例”。

    这句话真的可以说懂得人都懂。

    为什么这么说,很简单的道理,一个案子判完之后上诉,是上级法院判还是最高法判呢,答案很明确,当然是上级法院判了。

    如果上级法院之前在某类型的案件上就有倾向,那么显而易见的是,这个案子上诉了,上级法院肯定还是按照原本的想法来判。

    至于说不按照指导案例判怎么弄,很简单,直接说和指导案例不属于同类型案例就行了。

    你和上级法院判的一样,上诉了也不会改判,至于对方真的有本事再审成功,那也是上级法院的问题。

    而如果你判的不一样,上诉被改判,到时候是要扣你的分,你作为法官你怎么判,很容易作出选择。

    所以,实务做的多的律师基本上都知道,直接上级法院以及本省高院的案例才真的具有“指导意义”。

    因为一般的案件,再审立案多难基本上都知道,到最高法的更少。

    当然,也不是说都是这样,个例,都是个例,大部分情况下还是会按照指导案例来判的,大家都明白。

    周云这一番话,让直播间的网友们听的一个两个都很懵逼,或者说,很多不从事法律行业的人根本想不到这些方面的东西。

    但其实仔细想想,人性都是共通的,各个行业都差不多,很容易就能想明白为什么会出现这种问题。

    这个社会的逻辑远远不是说出一个规定,下面就一定会全部遵照,真那么简单那就好了。

    对于这方面有个例子,某省高院以及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四)中说过,如果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规定发放年终绩效奖之前离职,那劳动者如果请求用人单位发放的,一般不予支持。

    看到了吧,这是省高院和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说的,那么本省的劳动仲裁院和法院会怎么判,一目了然。

    为什么各省要做出这些不同的规定呢,那就和各省情况有关了,比如本省公司比较多,那为了营商环境,肯定要……都明白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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