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网址:www.kushuxs.net
(四十八)风险防范一堂课,咖啡闲谈几缕情下午,灵山市国税局9楼稽查局会议室。市国税局党组成员、纪检组长程晓明望了望坐在讲台后边的严敏,郑重向大家作介绍,“这位是市地税局党组成员、纪检组长严敏女士,省财经大学公共管理硕士(MPA)、省税务系统兼职培训师、省税务培训中心客座教授、扬州税务进修学院特聘讲师。近年来,她受有关单位和组织之邀,在省内外成功举办十多场有关税务干部加强廉政教育、防范执法风险等专题讲座。她的讲座信息量大、旁征博引、深入浅出,必将给我们带来新的思维方法,启迪新思路,更好地推进稽查工作。现在,让我们以热烈掌声欢迎严组长为大家授课!”
严敏不等热烈的掌声停下,轻快地语调,“谢谢程组长的邀请,今天下午非常高兴能与在座各位稽查干部就如何防范税务稽查风险这一话题作一个交流。”
她把自己制作的PPT放映在显示屏上,开始授课。她讲道: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专家曾把税收征管内容结构比喻为一座“金字塔”,从底部向上依次为“为纳税人服务--纳税申报处理--税款缴纳--税务稽查--对违法行为的惩罚和税务诉讼”。
今天下午呢,我主要是谈谈税务稽查执法风险这一课题。她清清嗓子开始授课:
稽查执法风险,可概述为税务机关及其所属稽查工作人员,在实施税务稽查过程中,由于没有履行或不恰当履行法定义务,致使税务稽查相对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国家税收利益遭受损失,从而依法承担的执法责任。
产生的原因,我归纳,大致有以下4个方面:
一、税收立法方面存在的缺陷可能引发的执法风险。一旦涉及税务行政诉讼,税收实体法立法缺陷便面临着司法的考量,税务稽查执法风险有可能随之而生成。
二、适用不当规范性文件可能产生的执法风险。大多数税务稽查人员在税务稽查实施过程中,总是从上级局规范性文件中去寻找执法依据。适用规范性文件作为具体行政行为的直接依据的诉讼风险就更大了,因为这些规范性文件的法律位阶是很低的,一旦与上位规范相冲突,其适用性便被自然排除。另外,在程序法适用方面,强调遵从部门法、淡化基本法,税务稽查人员总是习惯于从《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配套解释中去寻找执法依据,而忽视了规制行政行为的其他基本法律,如《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复议法》等。
三、因调查取证存在缺陷而产生的执法风险。比如,忽视证据的关联性。我接触过不少的税务稽查卷宗,发现税务稽查人员在实践中将无关联或关联性不强的证据取得很多,而关键性的关联性很强的直接证据却显得相对缺乏。询问材料、当事人陈述材料取得很多,而涉及应税经营活动内容和结果的直接书面证明如经营标的物流转证明、劳务提供证明及资金或其他经济利益流向的证明等甚少。又比如,忽略行政诉讼对证据的要求。对民事诉讼采用优势证明标准,即在审查证据的真实性和证明力上,只要认定一方的证明力占优势即可。再比如,不重视证据与刑事诉讼证据的关联性。故税务稽查人员所获取的证据应尽量符合刑事追究的需要,否则因先前取证不当不能作为追究刑事责任的关键性的证据需经侦查机关重新取证但又无法二次取得的,可能会出现税务机关认定为涉税犯罪而移交后,因诉讼证据方面的原因而无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的结果出现,从而产生不必要的执法风险。还有,不重视法定的程序要求任何行政程序都由法律明文规定,不得由行政机关任意创设。而有的税务稽查人员却不重视证据取得方式的合法性要求,甚至越权搜集证据,从而使证据因取得程序不合法而无效。另外,法律所规定的税务稽查的程序义务,税务稽查人员是否已经履行该项义务,诉讼时应当由税务机关举证。因此,税务稽查人员对自己已经履行的法定程序应当注意留下证据。而在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