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票的规范性。当前,一些企业出于利益驱使,铤而走险,萌发“虚开发票赚取手续费”的念头,按照《刑法》205条有关规定,“虚开的税款数额在1万元以上或者致使国家税款被骗再5千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要深入广泛宣传其巨大危害性和严重性,向纳税人宣传虚开发票触犯《刑法》的严重后果,保持对打虚打骗的高压态势。
第三,实行风险扎口管理。一是要统筹管理职能。征管部门纳税评估、税政部门单项税种管理、税源管理部门日常检查、稽查部门专项检查等事项。应于年初提出业务管理年度风险任务计划,由风险监控部门汇总、核实后报风险管理领导小组批准,根据批准结果统一推送风险任务计划,避免各自为政。二是要树立法治思维。纳税服务、税源管理、评估、稽查等执法一线干部应时刻绷紧法律之弦,各司其职、扎口管理,均需做到心中有法,保持高度的法治思维。《刑法》第404条“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规定,“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第405条“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违法提供出口退税证罪”规定,“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办理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工作中,徇私舞弊,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高检院对于“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的立案标准是,致使国家税收损失累计达到10万元以上的;不满十万元但发售增值税专用发票25份以上,或者其他发票50份以上,或者增值税专用发票与其他发票合计50份以上的。三是要按章依规办事。如税务人员对于风险企业的发票领购要格外慎重,对于其违法行为,拒不接受税务处理的,要按照《征管法》72条有关规定收缴或者停止供应发票。第397条对“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有具体规定,造成国家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就立案追究。第402条对“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也有明确规定,为此,税务稽查干部应知晓法律的具体规定,依法移送达到标准的案件到公安机关,时刻保持高度的警觉,不触及法律“高压线”和底线,不压案瞒报、不任性执法。四是要建立协作沟通机制。在查办税务违法犯罪案件工作中,税务、公安、监察机关和检察机关应当建立联席会议、情况通报、信息共享等机制,加强联系,密切配合,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税收法律法规。刘明军插话,现在的税务执法风险很大呀,一线的税管员都是坐在火山口上,比如按照《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造成国家重大损失30万以上就要追究刑事责任,150万元以上属于情节特别严重,照此规定,我们税务稽查查出三十万以上的偷逃税案件,具体管户的税务人员都脱不了干系,都要被追究责任,太可怕了。
蔡琼顿了顿,继续阐述道,这第四嘛,实现风险等级排序。一是要树立风险理念。风险管理思维的核心,在于将撒网式全面管理转为对风险对象的特别关注,抓住关键少数,用最精干的资源取得纳税人最高的纳税遵从,最大限度堵塞税收缺口漏洞。二是要实施差异化递进式风险应对策略。一般要求风险监控部门对风险对象进行高、中、低等级细分,以实现征管资源各有侧重的配置。根据“风险发生概率×造成后果”或“单个预警指标分值×标准值违反幅度”公式计算出风险值,并参考风险矩阵图完成风险分级,校准风险分值。可借鉴国外经验做法,如,澳大利亚在对纳税人实行差别化分类风险管理中,对**险纳税人和重点纳税人实行“一对一”的管理,投入更多的管理资源;对于中等风险的纳税人和低风险的纳税人实行“一对多”的管理,投入的管理资源相对较少。在管理过程中,他们的风险应对战略是:“未雨绸缪总比亡羊补牢好”,“劝说总比惩罚好”。在澳大利亚税务局,风险管理不仅是选案,更重要的是帮助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