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局查处。
春根等人到某小区4号楼的经营地下达了检查通知书,并按程序调取相关账簿、凭证等涉税资料。经实地查看,办案人员发现,该公司经营场地简陋,仅有两间办公室,并无生产加工设备和仓储场地,根本不具备油品生产再加工能力。通过核对账簿票据、购销信息等,发现该企业经营合同基本都是购销合同,上游企业涉及北京、山东、上海、大连和河北等地区,下游企业涉及北京、山东、上海、天津和广东等地区。上下游企业均在外省,是一个典型的“两头在外”的商贸企业。但作为商贸企业,其经营进销费用中却均无运输费用支出,这明显不符商贸企业经营常规。核资金流,查业务链,虚开真相浮出水面。由于该公司购销“两头在外”,如追查货物流需要耗费大量时间及人力,并且如果涉案企业与其上、下游企业存在共谋违法情况,则取证的真实性将受到较大影响。因此检查人员准备从资金流入手,核实企业经营情况。在公安机关和银行等部门协助下,专案组获得了大量涉案企业银行交易信息,经过大量分析、比对和筛选后,专案组由该公司与河北、山东两家企业的一笔进销交易入手,从2千多条资金往来数据中找到了企业资金回流痕迹。在检查人员调查资金流,寻找该公司虚构业务违法证据的同时,公安机关利用经侦技术,锁定了该公司与上游山东F公司和下游德州M公司进行交易的中间人燕某某。专案组决定远赴山东、河北等地对山东Y公司、河北X公司及山东F公司等实施外调,进一步查证资金回流情况,固定证据。同时,伺机抓捕中间人燕某某,以获取口供等言证。在当地税务机关等部门的协助下,专案组陆续取得了山东Y公司、河北X公司申报、纳税资料及企业银行流水数据。对山东Y公司、河北X公司实地调查结果也显示,两家企业与C公司并无真实货物购销行为。经讯问,燕某某对其居中介绍C公司向下游企业虚开发票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随后,公安机关对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实施刑事拘留。面对办案人员出示的翔实证据,起初三缄其口的王某在压力之下,最终如实供述了其虚构购销业务,对外大肆虚开的违法事实。
市局分管稽查的史副局长细心听春根案情经过,清清沙哑的嗓子,点评:你们这是析解企业“DNA”,找到了案件突破口,查案方法值得全市推广啊。
他进一步分析说,涉案企业以“两头在外”的经营形式,虚构油品交易业务,接受上游企业虚开的品名为“原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非法抵扣后,再以“柴油”等成品油品名向下游企业虚开非法牟利,涉案金额逾1亿元,造成国家税款大量流失,严重扰乱税收秩序,损害营商环境,必须予以严厉打击。资金,是各类犯罪团伙的犯罪动机、犯罪目的,同时也是其犯罪手段之一,与犯罪分子切身利益紧密相连,因此在经济犯罪侦查领域“资金流”被称为“DNA”,它不仅能够反映资金收付人员的真实身份,也能反映人员关系、通信联系、交易明细、规模以及人员关系架构等多层次信息,具有较强的可靠性和指向性。可以说,一旦做到对资金流有效监控,就能有效识破犯罪嫌疑人的伪装和伎俩。从资金流入手,抓住资金回流线索,跟踪追击,有利于办案人员迅速查证企业违法行为,提高案件查办质效。
市稽查局邓局长建议,针对本案涉案企业表现出的违法特点,税务机关在今后对于商贸企业和油品经营企业的监管中,要进一步利用大数据分析技术完善风险管控机制。通过加大企业申报数据、发票进销项等数据监控力度,强化对“两头在外”企业的风险管理。对于短期发票频繁增量、进销信息不一致的企业要立即启动风险预警机制,及时通知税源部门予以核查。同时,应加强与此类企业“两头”主管税务机关的信息交流,核查其业务真实性,通过加强异地间疑点企业联合监管,堵塞违法人员跨区域的作案空间。并提出“善意虚开”“恶意虚开”在实际定性中的疑难问题。
史副局长拨开一版润喉片,放进一粒到嘴里道,一点都不含糊的表明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