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基本查清。该企业曾租用位于安泰工业园的一廖姓老板的私人厂房进行生产。检查时发现企业已经停产,车间大门紧闭,未发现生产人员,实际经营管理者联系不上,未发现有价值的线索。于是,我们从企业国税征管信息中查寻到以下情况:工商、税务登记情况该企业2015年10月26日办理工商、税务、组织机构代码“三证合一”登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60..6MA35F5P44D,企业类型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许小兰,经营范围为棉花、皮棉、棉纱、布匹加工销售,农副产品收购、加工销售。该企业2015年10月27日办理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同时县国税局批准该企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十万元,票种核定为: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收购)。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安泰支行,账号:..37810104001..65。法人:许小兰,女,住址:安徽省••市•城区•河镇凡桥行政村大•庄自然村•3•号,身份证号码:3412811996••••28••,联系电话:139••••7••0。财务负责人:•惠娟,女,住址:某省灵山市安泰县•澄镇某垦殖场总场1•6号,身份证号码:..24261974....9548,联系电话:139...5..6。公司职员:•丹,女,住址:某省灵山市安泰县•澄镇胜利路•24号,身份证号码:..2426••••0801••6X,联系电话:138…2…9。申报征收、发票使用情况,2015年销售收入23700341.7元,应纳增值税额711430.81元,已纳增值税额711430.81元。2016年1-5月销售收入44478247.33元,应纳增值税额1334347.97元,已纳增值税额1334347.97元。领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收购)1011份,验旧740份,其中作废1份。领取增值税专用发票840份,验旧720份,其中作废23份。增值税普通发票(收购)开具金额78176960元,抵扣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金额68178589.03元,销项税额11590360.97元。”

    李春根接着详述办案过程。“在当地国税局大力支持下,我们首先联系企业财务人员,比较顺利将企业帐簿调回到国税局。通过分析比对涉税指标,发现疑点。主要是企业农产品收购进项占比大,根据《灵山市国家税务局纺织行业税收风险管理办法》,运用电耗分析法,测算其最大的产能不及应税收入6818万元的1/20。我们实地走访取证,查清虚构业务、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收购凭证)申报抵扣进项税金问题。从帐簿中发现该企业收购了安泰县龙中乡(距离县城约50公里)农民丁某自产棉花高达5099万元,这一违背当地实际生产经营情况问题的背后必然存在诸多疑点,于是我们检查组驱车前往该乡,找到了该村的村主任,证实该地不产棉花,并告诉丁某手机号码及他在县城打工的信息。次日,检查组打通了在县城的丁某,约谈了丁某。在国税局说明缘由准备做笔录时,来人却改口说他并不是真正的丁某,丁某其实是他的岳父。稍后,真正的丁某来到约谈室,在检查组的询问下,签字按手印确认是被人盗用了自己的相关信息,虚构出售棉花的事实。丁某说从未与该公司有过业务,希望查清案件,并说要报警举报公司,还他一个清白。更为重要的是,我们发现企业有资金回流线索,基本锁定虚开的证据,经过到金融机构细心查实,发现丁某个人储蓄存款资金交易明细上,与该企业存在资金回流情况,这个丁某未说实话,可以确认企业存在虚开问题。”

    温副局长向史副局长道,“春根小组在定性处理上做得很到位的。违法事实被证实,企业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收购)事实清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63条第一款及第32条之规定,决定追缴少缴税款,并按照规定加收滞纳金,并处少缴税款1倍罚款。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法》第37条规定,参照《某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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